(2017)豫0223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南创和镍钼钒业有限公司与河南腾达防火门有限公司、尉氏县大马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创和镍钼钒业有限公司,河南腾达防火门有限公司,尉氏县大马乡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1232号原告:河南创和镍钼钒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正,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红,女,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腾达防火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红,任职,总经理。被告:尉氏县大马乡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周,男,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与被告河南腾达防火门有限公司、尉氏县大马乡人民政府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被告尉氏县大马乡人民政府对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认为诉讼不是原告的意思表示,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不真实,不是真实的原告。原告不能提供与现在工商登记一致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本院认为该案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若获得授权可另行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创和镍钼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退给原告河南创和镍钼钒业有限公司。若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战喜审 判 员 胡瑞平人民陪审员 王流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