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3民初8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陈良根、陈岩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陈良根,陈岩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8170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70736460B,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88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奕希,该行院桥支行信贷员。被告:陈良根,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岩富,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与被告陈良根、陈岩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陈良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13371.73元和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复息按月利率上浮50%计算),被告陈岩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陈良根、陈岩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俏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林奕希,被告陈岩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良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认定:2016年5月13日,原告合作银行因被告陈良根的借款申请,并由被告陈岩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签订了一份《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80000元,从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的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和期限由借款借据另行约定。合同约定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逾期归还借款本金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逾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6年5月13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陈良根发放贷款8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借款月利率9.86‰。贷款到期后,被告陈良根未能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陈岩富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良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本金8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13371.73元和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罚息、复息;被告陈岩富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陈岩富承担上述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良根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4元,减半收取1067元,由被告陈良根、陈岩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章俏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陶 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