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前前与张勤收、巨野县阳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前前,张勤收,巨野县阳光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483号原告:徐前前,男,1992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张勤收,男,1962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巨野县阳光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吕新启。地址:巨野县。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泉,总经理。地址:菏泽市黄河东路2266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徐前前诉被告张勤收、巨野县阳光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前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前前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党建恩人民陪审员 赵同金人民陪审员 宋广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