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陈立梅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269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立梅,女,194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上诉人陈立梅因与山东泰峰塑料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902民初10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陈立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书,对该起诉予以立案。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院审理查明:陈立梅诉称,其系山东泰峰塑料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的职工,于1992年1月退休,因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至今无法领取退休养老金。现陈立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山东泰峰塑料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依法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24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政府主导下进行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晓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