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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孙明坡、马士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坡,马士良,马洪彬,马士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4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孙明坡,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被执行人:马士良,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无棣县。被执行人:马洪彬,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无棣县。被执行人:马士虎,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无棣县。孙明坡申请执行马士良、马洪彬、马士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924民初608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兴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4民初608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恩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尤国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