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孙明坡、马士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坡,马士良,马洪彬,马士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4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孙明坡,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被执行人:马士良,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无棣县。被执行人:马洪彬,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无棣县。被执行人:马士虎,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无棣县。孙明坡申请执行马士良、马洪彬、马士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924民初608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兴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4民初608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恩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尤国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