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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财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吴某、刘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刘某,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183号申请人:吴某,女,回族,1954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孙雪峰,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某,男,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邹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身份证号:不祥。申请人吴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某驾驶的邹某所有的肇事车辆豫N×××××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吴某与被申请人刘某、邹某无法达成调解一致意见,为了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某驾驶的邹某所有的肇事车辆豫N×××××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申请人吴某提供的殷某所有的担保财产豫N×××××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受理费520元,由申请人吴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