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付井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井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刑初30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井会,男,1971年1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德惠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7〕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井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井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9日19时20分,被告人付井会酒后驾驶×××号小型面包车沿德惠路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酒厂胡同中国石油加油站对面处,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驶来的由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付井会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付井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付井会静脉血酒精含量为252.61毫克/100毫升。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井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井会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9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付井会驾驶×××小型面包车,沿德惠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酒厂胡同中国石油加油站对面处,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由张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付井会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起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付井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付井会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52.61毫克/100毫升。另查明,被告人付井会于案发后与张某达成仲裁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被告人付井会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52.61毫克/100毫升。2.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付井会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3.抽取血样登记表:被告人付井会抽取血样的情况。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事故发生现场的情况。5.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号车左前角与×××号车左前角相撞。6.被害人张某的陈述:2017年5月29日19时40分许,自己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德惠市德惠路由迎新街往光明街方向行驶到中石油加油站对面处,车对面过来一辆微型面包车逆向过来就和自己撞上了,对方驾驶员下车就走了,自己去追了200米追上他,随后120车来了,他就去医院了。7.被告人付井会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5月29日19时40分许,自己驾驶×××号微型面包车沿德惠路由光明街往迎新街方向行驶去加油站加油。过了光明街自己就失去意识了,具体怎么撞上的,自己都不记得了。8.仲裁调解书、调解协议、谅解书:被告人付井会于案发后与张某达成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采信,可作为本案定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井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发生肇事,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付井会在案发后能够主���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付井会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井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璐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