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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3民初7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施乾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施乾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7272号原告: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98490650G。法定代表人:朱伟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施乾帅。原告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施乾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君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