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樊思宏与陈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思宏,陈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2263号原告:樊思宏,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陈雯,女,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樊思宏诉被告陈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思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思宏负担。审判员 戴朝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