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4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扬州君业无纺布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松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君业无纺布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松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民初4086号原告:扬州君业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大庆南路127号,注册号321081000085119。法定代表人:王海燕。委托代理人:胡子鹏,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松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环市镇群星延安村龙岗浪,注册号440703000053351。法定代表人:郭远桃。原告扬州君业无纺布有限公司(下称君业公司)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松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松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君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子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松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君业公司诉称:原、被告素有生意往来,原告为被告供应无纺布。经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16年10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112.68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给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112.68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工商公示信息,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对账函及对账明细表,证明原告与被告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112.68元。被告松茂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已知悉原告的起诉内容及其相关的诉讼权利,其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有原件,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无相反证据反驳,本院确认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及与陈述事实的关联性,并据此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君业公司于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间向被告松茂公司供应无纺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原告根据被告要求通过快递将相关的货物送至被告的经营场所。2016年10月21日,双方进行对账,被告在原告制作的对账函及对账明细表上加盖公章,确认截至2016年10月21日,被告尚欠货款14112.68元。因被告拖欠上述货款至今未付,原告经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在庭审时,原告确认起诉后被告于2017年8月转账支付货款5000元,实际尚欠货款9112.68元。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松茂公司向原告君业公司购买无纺布,有双方的对账单为证,足以认定。原、被告在平等、公平、自愿基础上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货物,但被告拖欠货款至今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负相应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9112.68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对账单上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现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14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松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松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货款人民币9112.68元及逾期利息(以欠款额9112.68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给原告扬州君业无纺布有限公司。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153元,保全费161元,合计314元,由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松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梁珊审判员王文锋人民陪审员李樊荇二Ο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陈祎姗书记员 李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