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13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吴峥与何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峥,何燕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民初13832号原告:吴峥,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何燕春,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吴峥与被告何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何燕春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向吴峥借人民币80000元,借期10日,即2015年6月19日至2015年6月29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能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燕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归还原告吴峥借款8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燕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慧媛第?PAGE?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