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树洪与陈金前、杨阿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洪,陈金前,杨阿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02民初3044号原告:陈树洪,男,195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毅,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前,男,197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杨阿萍,女,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陈树洪与被告陈金前、杨阿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葛毅到庭参加诉讼,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利息(以13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诉讼费由诸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日,被告一以经营周转所需为由向原告借款13万元,现原告向被告一追索借款,被告一无还款意愿。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二应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准所请。被告陈金前、杨阿萍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金前与杨阿萍于1997年6月5日登记结婚。2016年6月2日,被告陈金前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树洪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借期6个月”。现因原告向诸被告索要借款未果,致原告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金前向原告借款合计13万元的事实,有借条、转账记录及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对该债权债务予以确认。被告逾期还款,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至今未还款,应承担逾期利息。因借条未约定借期利率及逾期利率,故逾期利息可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阿萍应共同偿还借款。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金前、杨阿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树洪借款本金13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3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00元,由被告陈金前、杨阿萍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47×××53;④行号:104312800123;⑤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⑥款源:上诉费;⑦一审案号;⑧编码:112001]。审 判 长 李三山人民陪审员 韩苏年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孔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