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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7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成都优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郑林勇、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优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林勇,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7182号原告:成都优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号喜年广场A-905。法定代表人:孙正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科兴,四川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林勇,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第三人: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号*栋***号。法定代表人:崔月明。原告成都优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林勇、第三人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优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优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优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成都优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佳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