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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1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学国与陈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国,陈金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224号之一原告:陈学国,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陈金权,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陈学国与被告陈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陈学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学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陈学国负担。审 判 长  熊礼平代理审判员  何秋寰人民陪审员  李光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小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