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初1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学国与陈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国,陈金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224号之一原告:陈学国,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陈金权,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陈学国与被告陈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陈学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学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陈学国负担。审 判 长 熊礼平代理审判员 何秋寰人民陪审员 李光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小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