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5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张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5849号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志永,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系辽宁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钦茹,系辽宁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代理审判员 和晓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洁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