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张鑫、景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鑫,景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张鑫被执行人:景虎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刑初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景虎在中国工商银行30×××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