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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德斌与刘洪刚、王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德斌,刘洪刚,王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韩德斌,男,195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刘洪刚,男,197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宁江区。被执行人:王恒,女,197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韩德斌与被执行人刘洪刚、王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564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洪刚、王恒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韩德斌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自2016年12月27日至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韩德林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刘洪刚、王恒承担,剩余7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保全费670元由被告刘洪刚、王恒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56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京孝人民陪审员  李秀娟人民陪审员  王桂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