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文甲贩卖、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文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718号罪犯刘文甲,男,1967年10月1日生于长春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以(2014)东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文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29年3月6日止。截止2017年9月1日余刑为11年6个月5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10月2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文甲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文甲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本次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1.9万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文甲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