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陈开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陈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225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陈开国,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关于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陈开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09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股票、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22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审判员 陈安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