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武向阳与闫健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向阳,闫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03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武向阳,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闫健文,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执行武向阳与闫健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武向阳工程款14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202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健文的存款143573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春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