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10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郭献菊与濮阳市久通摩擦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献菊,濮阳市久通摩擦材料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02民初10059号原告郭献菊,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濮阳市久通摩擦材料厂,住所地濮阳市濮台路与106国道交叉口东3000米路北。营业执照注册号410902000007747。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常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清花,系濮阳市久通摩擦材料厂职工。原告郭献菊诉被告濮阳市久通摩擦材料厂(以下简称久通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朝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献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久通材料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献菊诉称,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10月20日,被告久通材料厂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9.98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久通材料厂偿还借款9.98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久通材料厂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被告久通材料厂向原告郭献菊出具借据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郭献菊现金人民币大写叁万圆整,小写30000……”;2015年12月21日,被告久通材料厂向原告郭献菊出具借据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郭献菊现金人民币大写肆万圆整,小写40000……”;2016年10月20日,被告久通材料厂向原告郭献菊出具借据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郭献菊现金人民币大写叁万圆整,小写30000……”。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双方形成纠纷。本院认为,被告久通材料厂多次向原告郭献菊借款共计10万元的事实有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郭献菊依约将借款交付久通材料厂使用,其在郭献菊催要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偿还借款,故原告郭献菊要求被告久通材料厂偿还借款9.9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濮阳市久通摩擦材料厂偿还原告郭献菊借款998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8元,由被告濮阳市久通摩擦材料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