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彩丽、李庆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彩丽,李庆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124号申请人:宋彩丽,女,1969年1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申请人:李庆旭,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系鲁Q×××××号仓栅式货车驾驶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彩丽与被申请人李庆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3630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李庆旭驾驶的鲁Q×××××号仓栅式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靳美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