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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104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与刘达开、邝允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刘达开,邝允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04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欣荣路1号水悦城邦花园4栋P2号铺。负责人:张天厚。被执行人:刘达开,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三水区。被执行人:邝允娟,女,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三水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与被告刘达开、邝允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刘达开、邝允娟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清偿贷款本金43023.97元、滞纳金及逾期还款违约金277.39元、其他费用488.88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2月10日为228.84元,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对被告刘达开用于抵押的粤X×××××号汽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50.24元、保全费460.19元,由被告刘达开、邝允娟负担。因债务人刘达开、邝允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五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五区内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达开名下有粤X×××××号汽车一辆,但因车辆流动性较大,暂未能扣押处理。此外,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无法查明其下落,本院已对其作出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举证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状况,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未执行标的为49670.6元(含执行费635.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04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梁群王执行员  徐伟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洁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