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异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涵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俊鹏、韩城市阳山庄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武园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涵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武园园,高俊鹏,韩城市阳山庄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异86号被执行人(异议人):武园园。申请执行人:西安涵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高俊鹏。被执行人:韩城市阳山庄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涵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俊鹏、韩城市阳山庄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武园园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园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武园园称,法院查封之房产系其与儿子唯一的住房,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查封之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程序违法,严重侵害其母子合法权益,请求中止对查封之房产的拍卖程序。本院查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涵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2016年3月1日,本院(2016)陕0103执134-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武园园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1号1幢23108号房产。2016年11月13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公告,向被执行人武园园送达本院(2016)陕0103-3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武园园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1号郦景豪庭2号楼3108室房产。2017年7月27日,本院经淘宝网司法买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赵厚奎以804000元竞得上述涉案房产。2017年7月25日,被执行人武园园对拍卖程序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所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武园园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法院依法查封、拍卖其名下之房产,程序合法,并无不妥。现被执行人武园园以法院拍卖程序违法,且涉案之房产是其唯一住房为由,请求中止拍卖程序,证据不足,与法相悖,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武园园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阮 宇审判员 姚立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瑞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