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胡晚军、肖梅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晚军,肖梅秀,胡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711号申请执行人:胡晚军,男,199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肖梅秀,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胡勇,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胡晚军与被执行人肖梅秀、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4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军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