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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3执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栋良与被执行人陈锡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栋良,陈锡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23执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栋良,男,汉族,1980年11月18日出生,四川省岳池县人,住海南省海口市。被执行人陈锡好,男,汉族,1964年9月14日出生,广东省雷州市人,现住海南省澄迈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澄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锡好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查询,发现其名下有车牌号为琼XXX**的车辆登记信息,但未知车辆存放地点,目前已对该车予以网上查封。除了已查明的上述车辆登记信息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惩戒失信人员,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锡好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明礼审 判 员 王 晖审 判 员 邱 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鲁啟福书 记 员 曾 颜附: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