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10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杰与康晓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杰,康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0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杰,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康晓龙,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徐杰与康晓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453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致该案无法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164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高建军代执行员 王 巍代执行员 袁晓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泽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