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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金西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留记,金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刑初956号自诉人:寇留记,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人:金西安,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自诉人寇留记以被告人金西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书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间,自诉人自愿申请撤回自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寇留记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静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