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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吕拾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拾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100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拾宾,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现住河南省新密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9月30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06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梅宇锋,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拾宾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拾宾及其辩护人梅宇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吕拾宾酒后无证驾驶豫A×××××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新密市岳村镇芦苇路由北向南行至芦沟煤矿大门口路段时,因车辆行驶不正常,被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超过醉酒临界值,遂被带到新密市新华医院,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并封装送检。经检验鉴定,吕拾宾血液中的血醇含量为144.68mg/100ml。被告人吕拾宾于2017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吕拾宾供述,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洛阳监狱犯罪档案资料,酒精呼气检测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血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吕拾宾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吕拾宾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吕拾宾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拾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拾宾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的意见,经查证,被告人吕拾宾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刑罚,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吕拾宾所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吕拾宾曾因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拾宾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拾宾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拾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丹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 静书 记 员 裴 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