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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李爱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李爱清,黄传娟,高雄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5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住所地:浦北县。负责人卜盛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朝信,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李爱清,女,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黄传娟,女,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高雄芬,女,住所地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申请李爱清、黄传娟、高雄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54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世鹏审判员  庞国昭审判员  吴 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国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