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民申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刘文科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刘文科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39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楼***室。法定代表人:魏涛,该律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雪,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亮,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文科,男,汉族,1969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再审申请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刘文科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一终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申请再审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与刘文科于2013年12月18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已经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代理义务,刘文科应向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21348元及违约金6404.4元。生效判决擅自将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主张的代理费及违约金酌定为15000元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综合本案案情,结合刘文科所得到的赔偿款的数额,将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请求的代理费酌定为15000元,将违约金酌定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无不当。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其依照该规定申请再审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百福审判员 王锡芬审判员 蒋瑞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永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