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北安市金鑫鑫五金建材商店与北安市洪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安市金鑫鑫五金建材商店,北安市洪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1民初1238号原告:北安市金鑫鑫五金建材商店。经营者:杨忠,男,1968年9月5日出生,住北安市。被告:北安市洪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工业园。原法定代表人:李洪昌,经理。负责人:李长江,经理。原告北安市金鑫鑫五金建材商店与被告北安市洪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安市金鑫鑫五金建材商店经营者杨忠,被告北安市洪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李长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安市金鑫鑫五金建材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钢材款231,417.00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单位建库房在原告处赊购钢材22次,共欠原告钢材款231,417.00元。原告数次向被告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北安市洪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拖欠原告钢材款231,417.00元属实,现被告无能力偿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23日至2014年4月11日间,被告单位建库房在原告处赊购钢材22次,共欠原告钢材款231,417.00元,每次赊购都由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给原告出具欠条。被告单位的原法定代表人李洪昌于2017年8月7日,因患胃癌死亡。原告数次向被告催款未果,由此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出具的22张欠据,被告对欠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均无异议,应认定原告与被告存有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钢材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安市洪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安市金鑫鑫五金建材商店钢材款231,41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9.00元,减半交纳即2,384.50元,由被告北安市洪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佳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