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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席丽娟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丽娟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73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丽娟,女,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丽娟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虹、肖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丽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9日18时许,张某1与被告人席丽娟的弟弟席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家园F区3栋1单元1101室发生纠纷,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群力派出所接到指令后,指派民警杨某、刘某、伊某以及辅警郑某、方某、李锦帛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准备将张某1和席某带回派出所处理时,席丽娟赶到现场,不顾民警劝阻,欲殴打张某1,并对民警的制止行为产生不满,辱骂、撕扯民警,民警遂控制并将席丽娟带回群力派出所。当民警与席丽娟行至群力派出所大门时,席丽娟仍不配合工作并掌掴民警杨某面部,致杨某左面部软组织挫伤。案发后,杨某为席丽娟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席丽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伤情诊断书、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刘某、席某、李某、伊某、郑某、张某1证言、被害人杨某陈述、被告人席丽娟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席丽娟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席丽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席丽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玉净人民陪审员  李惠萍人民陪审员  李林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