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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3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颜卫红容留他人吸毒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卫红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23刑初16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卫红,男。2017年5月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9月26日,衡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卫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卫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底至2017年5月份,被告人颜卫红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位于衡山县永和乡咸宜村xxx组的家中吸食毒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年春节前后,范某某到被告人颜卫红家借钱后二人在颜家卧室内一起吸食毒品; 二、2017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22时许,谷某驾车来到颜卫红家后二人在颜家卧室内吸食毒品; 三、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中午,谭某某在颜卫红家安装水管,装完水管后二人一起吸食了毒品。 2017年5月4日,被告人颜卫红被衡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5月11日被监视居住,已羁押八日。被告人颜卫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卫红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书证,证人范某某、谷某、谭某某的证言,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卫红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颜卫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颜卫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贺 滴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宾小文 校对责任人:贺滴 打印责任人:宾小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