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6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廖仲钧与赵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仲钧,赵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1民初6181号原告:廖仲钧,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珊,湖南翼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章,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卓林,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仲钧(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赵章(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述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卓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份,经被告介绍和说服,原告决定与被告共同承揽广西玉林兴业县鹿峰山景区一装饰装修工程。双方约定该工程的前期工作交由原告负责,并约定承揽该工程所花费的前期费用是由原告先行垫付,前期开支总费用最终由原告与被告各承担一半,工程利润被告将分利润10%。为落实装饰装修工作,原告于2015年10月份将该工程的设计工作交由广西雅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花费预算费用3000元及设计费用67000元,共计70000元。原告已于2015年11月2日以现金方式将该笔款项支付给了广西雅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另有其他各方面的零散支出,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总费用虽已超过100000元,但原告与被告一致确认前期费用算作100000元,两人各承担5000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无果,经原告再三要求,2017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被告书面承诺将向原告给付工程合作前期费用50000元。但该笔费用,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拒绝偿还,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装饰装修工程前期合作费用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辩称,第一、起诉状讲约定承揽工程所花费的前期费用并没有表述清楚,我们认为这个费用是协议签订前的请客之类的费用。第二、原告诉称预算费3000元和设计费67000元,合计70000元,不属于承揽合同的前期费用,与原告所说的100000元也不符,原告的证据只有80000元,不是100000元,原告起诉是50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是事实,被告承认前期费用是20000元,愿意承担1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原告决定与被告共同承揽广西玉林兴业县鹿峰山景区装饰装修工程。双方约定该工程的前期工作交由原告负责,前期所花费用由原告先行垫付。2017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赵章承诺廖仲钧广西兴业县鹿峰山景区装饰工程项目签订协议前所发生的开支费用本人承担一半(人民币5万元)。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裁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该工程的设计工作花费预算费用3000元及设计费用67000元,共计70000元;另有其他各方面的零散支出,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总费用已超过100000元;为此原告了提交2015年11月2日支付给广西雅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0000元的收款收据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只承认前期费用20000元。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承诺书》、微信聊天截图及收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共同承揽的广西玉林兴业县鹿峰山景区装饰装修工程达成口头协议。之后,双方对承接该工程的前期所花费用进行了结算。原告主张该工程前期所花费用已超过100000元;提交了其支付给广西雅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算费用、设计费用及其他各方面的零散支出的收款收据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认为原告的前期费用只有2000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故被告于2017年1月6日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前期垫付的费用,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廖仲钧费用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赵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述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润琼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的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