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0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钟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承揽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0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居民,住临沧市临翔区。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现住临沧市临翔区。本院在执行钟某某与王某承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控制。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临沧市临翔区茶马古镇房产已在另案中查封并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案需在被执行人房产评估拍卖后方可进行处置。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钱偿还义务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权利未受偿,执行费未交纳。经回告申请人并经本院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应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执行法院恢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应群审 判 员 张绍强人民陪审员 俸传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鲁进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