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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8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8879号原告贺某某,女,1985年5月9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童某某,男,1971年3月22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贺某某诉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请求是:1、判决她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童某甲由被告抚养。事实和理由是:被告婚后的行为对家庭极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在两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所以起诉要求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贺某某在此前曾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对该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裁定按撤诉处理。现原告贺某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向本院起诉,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贺某某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