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6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世芳与李喜臣、张世花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芳,李喜臣,张世花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6394号原告:张世芳,女,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伟,诸城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喜臣,男,194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张世花,女,成年,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受理原告张世芳与被告李喜臣、张世花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世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世芳负担。审判员 张纪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全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