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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6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世芳与李喜臣、张世花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芳,李喜臣,张世花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6394号原告:张世芳,女,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伟,诸城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喜臣,男,194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张世花,女,成年,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受理原告张世芳与被告李喜臣、张世花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世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世芳负担。审判员  张纪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全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