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127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云阳县云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谭林李英华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阳县云鑫商贸有限公司,谭林,李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127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云阳县云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法定代表人杨兵,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谭林,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李英华,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云阳县云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林、李英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5民初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按揭贷款本息302636.26元、案件受理费292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谭林、李英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谭林、李英华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证券、船舶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仅发现少量银行存款以及被执行人谭林名下登记有览胜SALWR2WF小型普通客车、宝马WBALW710小型轿车一辆,被执行人李英华名下登记有大切诺基1J4RR5GG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工商登记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谭林名下登记有重庆云林欣粮油有限公司、万州区钟鼓楼北滨汽车配件经营部。2017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谭林、李英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行信用惩戒。2017年7月4日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英华名下的大切诺基1J4RR5GG小型越野客车一辆。2017年6月3日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谭林名下的览胜SALWR2WF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宝马WBALW710小型轿车一辆。2017年7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由被执行人谭林用其母亲何文秀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578号附3号2-303房屋一套作为担保。2017年7月18日本院依法查封案外人何文秀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578号附3号2-303房屋一套。2017年7月13日本院依法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谭林名下的宝马WBALW710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目前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但履行期限未到,申请执行人云阳县云鑫商贸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但履行期限未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12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在和解履行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2017)渝0235民初581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李继平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