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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北京五方天雅互联网加汽车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赵立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五方天雅互联网加汽车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赵立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117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五方天雅互联网加汽车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五方桥西南角。法定代表人:程文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亮,北京市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莉,女,北京五方天雅互联网加汽车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立龙,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奉君,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五方天雅互联网加汽车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方天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立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6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方天雅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60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2.驳回赵立龙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60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之外的诉讼请求;3.判令赵立龙承担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主要事实和理由:赵立龙于2016年5月13日以胃不舒服需要就医为由向其主管领导请假,随后未来公司上班,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也没有提交任何病假证明,直至5月16日。但其提交的煤炭总医院的病假证明显示的是“颈椎病”,也没有提交诊断本、挂号票据、照片和治疗票据等,赵立龙已经形成了连续旷工的事实,五方天雅公司有权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赵立龙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五方天雅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赵立龙在职期间是正常工作,在2016年5月13日因病休息,也有医院开具的证明,是正常的休病假,五方天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但是赵立龙认为双方已不存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能,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五方天雅公司于2017年5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2403号仲裁裁决书;2.判令五方天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支付赵立龙经济补偿金及2016年5月13日之后病假工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立龙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2403号裁决书,裁决:一、五方天雅公司支付赵立龙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期间工资一千八百二十一元;二、五方天雅公司支付赵立龙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期间病假工资二千七百四十八元零五分;三、五方天雅公司支付赵立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千一百九十八元六角三分;四、驳回赵立龙的其他仲裁请求。五方天雅公司不服该裁决书,诉至法院。赵立龙于2016年3月18日入职五方天雅公司,担任中控员职务,2016年3月标准工资3100元,2016年4月标准工资3300元,赵立龙出勤至2016年5月13日,当天向公司请假去看病,五方天雅公司以赵立龙2016年5月14日起连续旷工为由于2016年5月18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就赵立龙病假问题,赵立龙主张其2016年5月13日在岗期间身体不适请病假,就其主张,赵立龙向法院提交2016年5月13日的诊断证明,其上显示赵立龙因颈椎病建议休息贰周的内容,五方天雅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赵立龙并未提交诊断本、诊疗票据,仅凭诊断证明不符合休病假的条件,五方天雅公司主张2016年5月13日上午10:00赵立龙称胃不舒服,出去看病后一去不复返,仅5月14日打电话告知公司其生病不来上班了。就解除劳动关系问题,五方天雅公司主张因赵立龙连续旷工,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就其主张,五方天雅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及领取文件登记表。赵立龙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其主张五方天雅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另,朝阳仲裁委在2016年8月25日开庭时,赵立龙表示其仍继续养病,不能提供劳动,如双方劳动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其同意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赵立龙与五方天雅公司均未对仲裁裁决的“五方天雅公司支付赵立龙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期间工资一千八百二十一元”一节提起诉讼,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赵立龙2016年5月13日已向五方天雅公司申请病假并得到批准,且其向五方天雅公司提交的2016年5月13日诊断证明显示医疗机构因赵立龙颈椎病建议其休息贰周,五方天雅公司以赵立龙自2016年5月14日起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仲裁裁决五方天雅公司支付赵立龙2016年5月13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病假工资2748.05元,不高于法定标准,法院予以确认。赵立龙2016年5月13日开始休病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016年8月12日赵立龙医疗期已满,其表示需要继续看病,仍不能提供劳动,五方天雅公司亦不同意与赵立龙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至2016年8月12日,五方天雅公司支付赵立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据此,一审法院于2017年7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五方天雅互联网加汽车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赵立龙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期间工资一千八百二十一元;二、北京五方天雅互联网加汽车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赵立龙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期间病假工资二千七百四十八元零五分;三、北京五方天雅互联网加汽车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赵立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千一百九十八元六角三分;四、驳回北京五方天雅互联网加汽车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五方天雅互联网加汽车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交纳(已交纳)。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五方天雅公司称在2016年5月16日赵立龙到公司领取4月份工资时才把2016年5月13日煤炭总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交给公司,并说其颈椎不舒服还要继续看病,公司领导明确告诉赵立龙要请假必须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但此后赵立龙就不来上班了,只是邮寄了2016年5月17日安贞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病假申请,没有相应诊疗凭证,因此五方天雅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以赵立龙自2016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17日连续旷工三天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通过邮寄和短信的方式通知了赵立龙。但此后,赵立龙人仍未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只是陆续邮寄医院的诊断证明,也没有相应的诊疗凭证。经查,赵立龙邮寄给五方天雅公司的材料中包括诊断证明书(煤炭总医院的和安贞医院的,出具时间自2016年5月13日至2016年8月5日,医嘱均建议休息)及部分医疗费单据、处方等。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本案中,赵立龙2016年5月13日已向五方天雅公司申请病假并得到批准,且其向五方天雅公司提交的2016年5月13日诊断证明显示医疗机构因赵立龙颈椎病建议其休息贰周,其此后也提交了病假申请及5月17日的诊断证明,虽五方天雅公司对赵立龙颈椎病治疗的必要性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交充分证明推翻上述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赵立龙在医疗期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五方天雅公司以赵立龙自2016年5月14日起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综上所述,五方天雅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五方天雅互联网加汽车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清波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代理审判员  付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王欣欣书 记 员  张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