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庞毅与欧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毅,欧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初1645号原告:庞毅,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被告:欧远林,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原告庞毅与被告欧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庞毅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毅申请撤回对被告欧远林的起诉,这是原告庞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庞毅负担。审判员 江恩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亦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