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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奉节县人民法院与刘修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修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493号被执行人:刘修建,男,生于1986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住奉节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修建罚金一案中,查明:经本院网络查控,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奉节县人民法院(2015)奉法刑初字第00222号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财产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