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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民终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家乐与郭永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家乐,郭永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8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家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永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中德,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上诉人陈家乐因与被上诉人郭永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甘072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家乐于2017年10月26日以与被上诉人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家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家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786.34元,减半收取4893.17元,由上诉人陈家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建银审判员  岳小芸审判员  任斌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远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