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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7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乾与被执行人王全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乾,王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7执127号申请执行人:程乾。被执行人:王全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全林所有的银行工资收入每1000元,从2017年11月份开始,直至总额达到人民币29214元为止。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永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健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