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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晓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铭芳,刘雅峰,刘小峰,刘小莉,马晓东,穆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7)青0102刑初344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铭芳,男,汉族,1944年9月20日出生。系被害人丈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雅峰,男,汉族,1971年5月19日出生,系被害人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峰,男,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系被害人次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莉,女,汉族,1978年12月11日出生,系被害人长女。委托代理人凌爱军、岳凌羽,律师。被告人马晓东,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庞文波,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穆君,女,1988年2月17日出生,系被告人之妻(肇事车辆所有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盐湖巷6号10号楼(城西总部经济大厦)办公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814268390。负责人:唐玉莲。委托代理人狄海龙,该公司员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晓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告人刘铭芳,刘雅峰,刘小峰、刘小莉又以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6日凌晨5时20分许,被告人马晓东醉酒后驾驶青AMJ7**号白色”福克斯”小型客车,沿本市城东区互助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本市”互助路159号”路段时,将在此处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被害人庞雪雪撞倒,致被害人庞雪雪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晓东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庞雪雪无责任。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马晓东、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穆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铭芳、刘雅峰、刘小峰、刘小莉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人马晓东及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铭芳、刘雅峰、刘小峰、刘小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已付)。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铭芳、刘雅峰、刘小峰、刘小莉人民币十一万元整(调解书下发后十日内给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君审 判 员  汪雪莲人民陪审员  王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