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3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陈某甲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1130号被执行人:陈某甲,男,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迎兰乡舒乐村。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黑012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陈某甲未于上述判决确定的日期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18日将该案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协执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存在违反报告财产制度等,有法定进行信用惩戒的行为,我院已经依法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并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暂时无法执行,应该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3执11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冲审判员 卢 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德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