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4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陈志明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564号罪犯陈志明,男,汉族,1973年2月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无为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6日作出(2000)沪一中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万四千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16日作出(2000)沪高刑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7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5年6月21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陈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余额较高。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狱内消费余额较高。且系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