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执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临沂羲之企业有限公司,辛为华,辛雪梅,日照市莱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8683701456。负责人:单伟强,副行长。被执行人: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75351089-X。法定代表人:辛为华,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羲之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梅埠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16830019-7法定代表人:孔德明,总经理。被执行人:辛为华,男,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辛雪梅,女,汉族,1966年11月15日出生,住日照市。被执行人:日照市莱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秦皇岛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67099041。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临沂羲之企业有限公司、辛为华、辛雪梅、日照市莱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临沂羲之企业有限公司、辛为华、辛雪梅、日照市莱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报告了财产状况,但并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鲁11执1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鲁L×××××、鲁L×××××、鲁L×××××、鲁L×××××、鲁L×××××、鲁L×××××号车辆(第十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日开国用(2013)第000033号土地使用权(第十六轮候)。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网络系统与日照市工商管理局、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其他不动产、股权等财产多次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10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执行决定书与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临沂羲之企业有限公司、辛为华、辛雪梅、日照市莱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活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军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