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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枣阳市吉明建材有限公司、枣阳市王城镇王桥石厂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吉明建材有限公司,枣阳市王城镇王桥石厂,罗吉明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3刑初34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枣阳市吉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明建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420683568305376A,住所地为枣阳市吴店镇凉水村一组,法定代表人罗吉明。诉讼代表人惠玲,女,38岁,系吉明建材公司会计。被告单位枣阳市王城镇王桥石厂,(以下简称“王桥石厂”),统一社会代码91420683089259253U,住所地为枣阳市王城镇王桥村四组,投资人罗吉明。诉讼代表人邱云红,男,55岁,系王桥石厂生产主管。被告人罗吉明,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吉明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桥石厂投资人,住。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枣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吉明建材公司、王桥石厂、被告人罗吉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吉明建材公司及诉讼代表人惠玲、被告单位王桥石厂及诉讼代表人邱云红、被告人罗吉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17日,被告人罗吉明注册成立了被告单位吉明建材公司,并在枣阳市吴店镇凉水村一组建厂生产页岩砖,被告人罗吉明负责被告单位的生产运营。2011年8月至2017年3月,为了取土生产页岩砖,在未办理合法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罗吉明组织工人在该镇凉水村一组罗堰水库南侧的林地上取土生产,非法破坏林地28亩(18680.4平方米)。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罗吉明注册成立被告单位王桥石厂生产建筑用料,并于2014年10月13日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被告人罗吉明负责被告单位的生产运营,随后为了生产石子,在未办理合法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罗吉明组织工人在王城镇王桥村四组的无量山毁林采石,非法破坏林地24.718亩(16479平方米)。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罗吉明的供述;证人惠某1、姚某1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林地承办协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吉明建材公司、王桥石厂及其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罗吉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被告单位吉明建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单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被告单位王桥石厂的诉讼代表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单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被告人罗吉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吉明建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2011年1月17日,被告人罗吉明注册成立了被告单位吉明建材公司,并在枣阳市吴店镇凉水村一组建厂生产页岩砖,被告人罗吉明负责被告单位的生产运营。2011年8月至2017年3月,为了取土生产页岩砖,在未办理合法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罗吉明组织工人在该镇凉水村一组罗堰水库南侧的林地上取土生产,非法破坏林地28亩(18680.4平方米)。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罗吉明的供述,吴店镇凉水村一组的砖厂是我于2011年开办的,并成立了“吉明建材公司”,主要生产页岩砖,是从山上取土制砖的,非法占用了凉水村一组罗堰水库南侧林地面积为22.731亩,没有办理林地征用手续。2.证人姚某1的证言,证实从2011年建砖厂时我在这工作,中间我到别处干活,去年五月份我又回来上班,大概在砖厂干的有四年左右。我在罗吉明石场负责安全生产,有时砖厂人手不够时,我过来帮忙开挖机挖页岩石。石场房和砖窑这地是农地,两边是山林,没挖之前山上有少量松树,因为这个山上有页岩土,做这砖必须的原料,为了取土,就把山上少量的松树勾倒,一层一层往下挖。挖的林地面积大概有十几亩吧。3.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2015年2月到罗吉明砖厂工作的,现在有两年了。罗吉明的砖厂在吴店镇凉水村一组,罗堰水库南侧。我和惠某2两个人在砖厂开勾机和铲车。惠某2开勾机挖页岩后,我就负责用铲车把页岩石铲到原料堆旁搅拌,有时惠某2有事时,就我一个人开勾机和铲车。开挖机要从凉水村一组的山顶勾石。4.林地转让协议,证实2010年12月2日,林地使用权人邹某将自己座落在凉水村一组洪福山庄南的山林以35万元转认给被告人罗吉明。5.征地协议书,证实2011年1月8日,枣阳市吴店镇凉水村村民委员会将该村所有的一块地承包给被告人罗吉明建砖厂。6.枣阳市环保局的环境影响报告批复,证实2014年12月29日,枣阳市环保局同意了枣阳市吉明建材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块环保页岩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7.页岩砖项目投资协议书,证实枣阳市吴店镇工业园管委会于2010年12月1日引进枣阳市吉明建材有限公司在凉水村一组建页岩砖项目。8.枣阳市吴店镇凉水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吉明建材有限公司取土范围内有该村村民马小红耕种土地两块,约16亩。9.枣阳市森林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吉明建材公司取土的地方为山林。10.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罗吉明指认出吉明建材公司非法占用的林地。11.枣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察报告及吉明建材公司占用林地位置图,证实吉明建材公司取土所占用的土地均属于林地范围,取土占用面积为18680.4平方米(28亩),改变了土地用途,损毁了土地的种植条件和植物生长能力。12.枣阳市林业局证明,证实吉明建材公司未申请办理过吴店镇凉水村一组农用地(林地)征占用手续。13.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枣阳市吉明建村有限公司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233平方米,于2011年12月27日被枣阳市林业局罚款32330元。14.办案说明,证实枣阳市森林公安局在立案侦察王某厂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中,发现吉明建材公司有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决定并案调查,遂后对罗吉明进行了询问,罗吉明对吉明建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15.营业执照,证实吉明建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7日,位于枣阳市吴店镇凉水村一组,法定代表人为罗吉明。16.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罗吉明的个人基本信息。二、王某厂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罗吉明注册成立被告单位王桥石厂,在枣阳市王城镇王桥村四组生产建筑用料,由罗吉明负责石厂的生产运营。为了生产石子,在未办理合法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罗吉明组织工人在王城镇王桥村四组的无量山毁林采石,非法破坏林地24.718亩(16479平方米)。1.被告人罗吉明的供述,2013年至今,我在王城镇王桥村四组无量山开石场,开石场的山林是我从王城镇王桥村杨发勇手里买的,小地名叫无量山,并成立了“王桥石场”,由我担任石场法定代表人,邱云红负责生产,主要是粉石料,取石,开山,由吴店街上惠某1帮我开钩机取石,并开铲车装运石料。在开山以前是马尾松树山林,我挖山取石毁坏了山林,破坏了种植条件。我挖山取石大概占用了20亩左右山林。2.证人惠某1证言,证实罗吉明的石场在王城镇王桥村四组无量山,我在他的石场里开勾机和铲车,勾机是把从山上炸下来的石头勾机刨用铲车装运,到粉石机粉碎,有时用勾机把山上的土勾掉,用炸药炸石头。我从2013年就到罗吉明石场工作,那时这是一片山,山上长的是松树,我每次去勾时就把树和土一起勾下来,然后放炸药炸石头,民爆公司来炸,这几年开采的有20多亩。3.证人邱某证言,证实2013年罗吉明在王城镇王桥村四组无量山开办采石场,我到采石厂上班,具体负责粉石子,开山采石,每次采石时找民爆公司来用炸药炸,我负责去协调。开采石头的地方是松树林,这几年开采林地的面积可能有20亩。4.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至今,我给罗吉明爆破炸石,一年要爆破两三次,去年由于修高铁,爆破次数稍微多些,差不多个把月一次。第一次爆破时,山皮已经剥了,他们已经打好眼了,我们只管送爆炸药并监管。他每次先到派出所申报,到公安局审批,合格后到我们爆破交下钱,按11900元一吨收费,防水的按12900元一吨收取。每次爆破由王城镇王桥石厂法人罗吉明跟我们联系,钱也是他支付的。5.证人姚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王城镇王桥石厂建厂我就在这工作,我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这项工作,是石场的安全员,在这工作近四年了。这里没开石场前是山林。自从开石场后不断挖石头,占用山林。每次由民爆公司来放炮,用炸药炸的,他们直接到山上的松树林里打孔,然后填放炸药引爆,把山上的石头炸下来。该山是我卖给罗吉明的,那山是我从王桥村里买的。罗吉明买后在山上采石场粉石子卖。那山上开采前长得都是马尾松树。6.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自从罗某1在这建石场我就在这工作,有四年了,我主要在这负责机械修理。我记得好像是2013年4月建的采石场,才开始建场时,无量山这片是山林,山上长的是松树。这几年采石占得有一部分山林。每次需要采石时,罗志明找的民爆公司用炸药把山上的石头炸下来,然后粉碎,再卖出去。7.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实自从罗某1在这建石厂我就在这工作,我在石场主要负责在粉石机口粉石子。这片地名叫无量山,石矿开之前是山林,长得主要是松树。每次采石是由民爆公司来人直接在山林中打孔,填放炸药爆破,把石头炸下来。再用勾机铲车运到粉碎机口粉碎。8.枣阳市森林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桥石厂取石的地方为山林,占林面积为24.7185亩。9.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罗吉明指认出王桥石厂非法占用的林地。10.枣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察报告及王桥石厂占用林地位置图,证实王桥石厂所占用的土地属于省级生态公益林地,占用面积为1.6479公顷(24.7亩)。11.枣阳市林业局证明,证实王桥石厂未申请办理过吴店镇凉水村一组农用地(林地)征占用手续。1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罗吉明主动到案的经过。13.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14.营业执照,证实王城采厂成立于2013年4月19日,位于枣阳市王城镇王桥村四组,投资人为罗吉明。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吉明建材公司、王桥石厂及被告人罗吉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吉明建材公司、王桥石厂及被告人罗吉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成立。吉明建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被告人罗吉明能够如实供述吉明建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故吉明建材公司及被告人罗吉明均构成坦白,可对吉明建材公司及被被告人罗吉明从轻处罚;王桥石厂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被告人罗吉明案发后主动向侦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王桥石厂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故被告单位王桥石厂及被告人罗吉明均构成自首,可对被告单位王桥石厂及被告人罗吉明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枣阳市吉明建材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单位枣阳市王城镇王桥石厂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罗吉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书群审 判 员  张桂菊人民陪审员  魏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