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7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韩若鑫与徐云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若鑫,徐云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7820号原告韩若鑫,女,汉族,2014年4月13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理人栾海艳,女,汉族,1985年7月21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系原告韩若鑫的母亲。委托代理人邹卫华,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邵玉竹,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云川,男,汉族,1987年8月27日生,住昆明市马街街道办事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春城路277号。负责人:徐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916550096E。原告韩若鑫与被告徐云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韩若鑫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若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若鑫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06元,由原告韩若鑫负担。审判员 杜华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媛 来源:百度“”